曝光 长兴县发布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2024/04/01 11:35:00 编辑:叶树刚 点击量:11367

浙江之声4月1日讯(通讯员:茆丽佳)深入推进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行动,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选取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长兴某纺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2024年3月7日,长兴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长兴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就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热切割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2024年3月8日,长兴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仟元的行政处罚。

长兴某纺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2024年2月2日,长兴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长兴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阮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就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电焊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湖州某石业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2024年1月10日,长兴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湖州某石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长兴用品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演练案2024年1月8日,长兴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长兴某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仟元的行政处罚。

长兴某塑料制品厂未定期组织演练案。2024年1月6日,长兴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长兴某塑料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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